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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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F0附表┌─────────┬────┬──────┬─────────────┐│期間│法定地價│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式│├─────────┼────┼──────┼─────────────┤│87.12.24~88.12.23│5200│10296│5200元×33平方公尺×6%│├─────────┼────┼──────┼─────────────┤│88.12.24~89.6.30│5200│5331│5200×33×6%×189日÷365│├─────────┼────┼──────┼─────────────┤│89.7.1~89.12.23│5600│5347│5600×33×6%×176日÷365│├─────────┼────┼──────┼─────────────┤│89.12.24~90.12.23│5600│11088│5600×33×6%│├─────────┼────┼──────┼─────────────┤│90.12.24~91.12.23│5600│11088│5600×33×6%│├─────────┼────┼──────┼─────────────┤│91.12.24~92.12.23│5600│11088│5600×33×6%│├─────────┴────┴──────┴─────────────┤│合計5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