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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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劉素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7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