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 洪自強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曾淵石 訴訟代理人 曾聖峯 被告 邱金壽
張吉男 鄭銀愛 曾淵山 曾蓮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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