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金鐘 、 林欽隆 、 郭金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金鐘 、 林欽隆 、 郭金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