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 辛崇堯 代理人 辛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7月18日│1,358,800元│18349│││南京東路分行│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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