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金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漏蓋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印章,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