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被上訴人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本訴部分:38萬元;反訴部分: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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