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6號原告躍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龍 被告 力佑 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
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