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劉羿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世鴻 間請求返還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