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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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
聲請人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台北郵政信箱八四之八六一號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運祥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履行契約等民事訴訟事件,前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0五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確定。則依前引規定,該訴訟事件已因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而視為自始即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自無從再就原訴訟續行訴訟,亦無從就聲請人於對上開移送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於抗告狀中「追加以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進行審判。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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