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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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翔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國恩 送達代收人 楊宗霖 被告原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七樓之七法定代理人 黃德賢 住送達代收人 任順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一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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