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艷美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