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艷美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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