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444號
原   告  黃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育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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