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444號
原 告 黃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育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