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鄭王田 債務人 黃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王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王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對債務人黃炎煌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黃炎煌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