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的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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