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籃 顏美雲相 對人 吳啓正 債務人 黃美琴
吳明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啓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作為債務人黃美琴之借款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1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美琴於①107年5月11日②108年2月1日③109年9月1
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0元②1,23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5月11日②115年2月1日③116年9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未依約定清償,尚欠本金①3,407,106元②847,003元③366,7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其他約定事項、貸放資料查詢等影本各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0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469114.48全部002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47743.01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08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45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30.9447.6914.3492.97平方公尺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08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235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層樓房加強磚造、磚木造89.0489.0489.04267.12平方公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