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傷害、違反就業服務法、家庭暴力之傷害等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法院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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