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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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原告 林麗卿

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10 年度 六簡 字第 272 號裁定(110.11.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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