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原告 林麗卿
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