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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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
原 告 楊子逸
被 告 劉醇蓁
訴訟代理人 張文隆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僅對被告劉醇蓁為請求,並聲明:「
一、劉醇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
頁),嗣追加劉醇蓁之僱用人即被告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聯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一、劉醇蓁應
與中聯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0萬1,000元。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4頁),被告均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追加,原告所為訴
之變更,合於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劉醇蓁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
在中聯公司辦公室傳送「建議應該要掃黑一下,維護我們群
組的和諧,這麼多人夢到父子檔用三種身份在裡面當亂源,
真的該整頓一下亂源份子了」之言詞(下稱系爭言詞)至「
欣灣時代」此通訊軟體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已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中聯公司為劉醇蓁之
僱用人,未防免員工於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等語,故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
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劉醇蓁則以:系爭群組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
號至28號住戶之群組,原告起訴狀所列之住所與前開地址無
涉,劉醇蓁未曾見過原告及其父親,難認原告屬系爭群組之
成員;況劉醇蓁發表系爭言詞,僅是為回應群組他人對話,
並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表述,該言詞既未具體指涉原告,原告
於系爭群組亦未使用真名,難認原告之個人評價因此受有貶
損,原告所為請求,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中聯公司另以:劉
醇蓁是以大樓住戶身分,為達討論社區公共事務及住戶聯誼
等目的,始加入系爭群組,是觀劉醇蓁發表系爭言詞之外觀
形式、實質內容,均欠缺執行中聯公司業務之外觀,難認中
聯公司須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以為抗辯;被告均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
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
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
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
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
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
照)。申言之,就「意見表達」部分,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則應審究該事項是否可受公評,以及是否係善意發表言
論;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就言論自由與個人
名譽權間之權衡,則應考量事實之真偽或行為人是否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問題。另行為人就某可受公評之特
定事實表示自己之意見或立場時,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
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不具違
法性,亦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㈡、經查,因通訊軟體之設計僅限已順利加入群組者,始具於
群組內傳遞訊息之權限,而依109年8月26日之群組對話
截圖(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36頁),可見原告已陸續
於群組內傳遞訊息,顯見原告於109年8月26日客觀上已
屬系爭群組之成員無疑。未論系爭群組之管理者原初就成
員身分是否設有限制,原告個人之通訊軟體顯示名稱是否
有使用真實姓名,或原告與劉醇蓁之相識程度為何,均無
礙原告於109年8月26日確屬系爭群組成員之事實,是劉
醇蓁抗辯原告非群組成員部分,並不可採。
㈢、另查劉醇蓁已坦認其有於109年8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
之上班時間,傳遞系爭言詞至系爭群組(見本院卷第276
頁),並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329頁)
。惟查系爭群組於109年8月26日之對話內容,可見原告
自109年8月26日上午7時48分許至11時17分許陸續以「
思齊」此顯示名稱於系爭群組發表:「 胡凍 ,社區財務報
表只有要一般智識的人都能夠看得懂,你說人家不懂是?
」、「我今天會發函函詢國稅局相關事宜,希望您陳述為
真,另外,社區財務管理是只要有基本會計基礎的人都能
夠處理的,為何要說他人不懂,不要講的好像高深莫測,
我也是查帳專業」、「胡凍你知道你沒有權利(誤繕為力
)不給任何人看報表嗎?什麼叫做找會財務的人我才會給
你們看」、「這種程度的財務報表,需要多精深的財務學
識才能看得懂?我高度存疑,胡凍你倒是解釋一下」等言
論(見本院卷第317頁至第321頁),同群組內顯示名稱
為「Davischu」者則於11時41分回應「我就看不懂,整
理一堆數據報表,一想就頭痛,有心人幫忙及服務社區,
我只覺得感恩,並不會多質疑,有意見的人最好可以有效
的協助,多換位思考,社區更美好」(見本院卷第322頁
),顯示名稱為「yangmay」者於11時44分、11時50分表
示「反正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哪幾個是來擾亂社區安寧的
」、「意思可能是有關我夢到的一個夢,夢裡的某位委員
一直在杯葛,在我正想要一探究竟,他兒子是誰的時候,
就被一位自稱墨鏡專家的叫醒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22
頁、第323頁),顯示名稱為「Chivalry」者則於上午11
時45分許,接續發表「觀察他發言一貫發言風格都這種表
現,一直要人拿杯(誤繕為被)葛證據,如果真拿出來發
顯杯葛的人是他爸,會不會臉很腫」、於上午11時54分至
57分傳遞截圖一張並稱「想清楚,老父年邁,別太快否認
為人兒」、「看那說話口氣我相信大家都知道DNA脈絡了
」(見本院卷第322頁、第324頁至第325頁),顯示名
稱為「緯勝Wang」者,則於下午1時30分許、1時41分許
分別表示「我也夢到在某個社區群組裡有兩位鄰居講話風
格超像的,讓我以為兩帳號同一人或根本是夫妻,不知道
這個夢在提醒我什麼呢?」、「那這個群組有沒有管理者
呢?」後(見本院卷第328頁至第329頁),劉醇蓁始接
續前開言論於系爭群組傳遞「建議應該要掃黑一下,維護
我們群組的和諧,這麼多人夢到父子檔用三種身份在裡面
當亂源,真的該整頓一下亂源份子了」之系爭言詞(見本
院卷第329頁),是綜合該群組於109年8月26日之通訊
對話內容,可見劉醇蓁傳遞系爭言詞之目的,是依其觀察
原告及其他群組成員之互動後,特別向系爭群組之管理者
,建議得就群組成員之行止進行適度管理,以期群組內之
交流得具更高之和諧性。
㈣、況依系爭言詞之前、後貼文,可知原告於系爭群組確認社
區財務報表相關事宜後,陸續有同組成員以「我夢到」之
起語詞發表言論,則劉醇蓁於系爭言詞中以「這麼多人夢
到…」為回應,自非憑空捏造,該等言論尚有敦促群組管
理者,就成員於群組內之言行活動進行適度管控,後續系
爭群組之管理者即訴外人 陳唐 ,確實於同日下午5時55分
許亦特意有標註原告之顯示名稱,並表示「請自重發言,
勿影響他人權利,小弟管理不當,請大家原諒,有新訊息
再通知各位, 謝謝 」等詞(見本院卷第332頁),益徵劉
醇蓁發表系爭言詞應非以毀損原告名譽作為唯一目的,縱
其陳述之措辭偏強,造成原告之不快,然劉醇蓁所為言論
既為維護系爭群組成員之權益,針對具體觀察之事實,依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評論,是其所為
,並不具違法性,是劉醇蓁所為,與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
之情形有間,原告主張劉醇蓁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其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不合。劉醇蓁所為不構成
侵權行為,從而,中聯公司自無庸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
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
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萬1,000元,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