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9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複 代理人 黃怡芳
張國明
被 告 劉嘉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