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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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四五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甲○○○○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擔訴
        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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