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沈家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
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7日向其申辦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轉運color現金卡,被告於領卡
後,以該卡向原告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9,858元,惟未
依約清償本息,連同依上開契約第7條及第8條計算之利息
及手續費,至93年11月17日止,共積欠61,009元未付,屢經
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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