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58號原告 黃煜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法官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