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志賢 (即 蕭王阿瓜 之繼承人)、 蕭碧珠 (即蕭王阿瓜之繼承人)等二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起訴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於債務人蕭王阿瓜之本件債權讓與受讓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蕭王阿瓜已於民國89年6月2日死亡,而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蕭志賢、蕭碧珠核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債權業由本院民事庭於87年8月28日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王阿瓜核發87年度促字第10537號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債權人亦於101年12月5日具狀陳報本案前經本院87年度促字第10537號取得對被繼承人確定之支付命令,並已換發債權憑證。則本件與本院87年度促字第10537號裁定債務人蕭王阿瓜應向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部分係同一事件。故本件訴訟標的為該確定支付命令效力所及,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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