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呂忠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秀香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