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9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14之3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張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自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