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8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前曾向被告購買過禮券,雙方已有信賴關
係,但自民國95年1月間起,被告以向其購買禮卷可享七五
折至八五折不等之折扣或附贈禮品、招待卷等不實締約條件
,慫恿原告向其購買禮巷。原告陸續匯款至被告帳戶合計新
台幣(下同)291,010元,但被告收到錢後並未依約交付禮
卷或贈品,並以缺貨或最近較忙等理由拖延,經屢次催其履
約未果,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1,0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易
字第723號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全案卷宗審核屬實,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
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291,01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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