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忠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8,940元及其中新臺幣43,999元自民國93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忠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