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96年10月15日屆滿3月,經本院於96年10月5日裁定自96年10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之2月期間至96年12月15日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