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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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三六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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