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裁判案由:過失致死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