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進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進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