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陳府南 被告甲0000000000短期補習班花蓮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林池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八十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十三萬零二百四十元,雖據原告繳納一千元,仍應補繳二十二萬九千二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金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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