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甲○○
ia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
陳皇均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得聲請訴訟救助,惟當事人嗣後自行繳納或由第三人代為繳納訴訟費用者,不問其動機為何,均已無請求救助之事由,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㈡字第六號),提起抗告,同時對本件抗告案件聲請訴訟救助,雖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惟已由 謝諒獲 律師代繳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聲請人再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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