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係誤植,此觀諸原判決之事實、理由及引用法條欄內均無累犯之記載即明,爰予刪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