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56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被告 鍾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對於本件貸款契約書之真正及所欠借款金額等情,俱不爭執,雖以希望按原來的還款方式清償等語置辯,惟本件債務業已視為全部到期,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