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87號
原 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鄭建良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參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