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劉志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本件起訴狀固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惟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提出交通裁決書影本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告應提出上述影本各2份。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行政法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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