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朱OO(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如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田孟卉 (住址詳卷)被告 李君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楊憶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