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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