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如已繳納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已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3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此有該署訊問筆錄、收受刑事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而被告於起訴後迭經本院按址傳喚、拘提均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函覆拘提執行結果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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