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俐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對被告有無債權存在,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定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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