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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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73號聲請人甲○○
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64│├──┼──────────┼────────┼──┼──┤│002│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00│├──┼──────────┼────────┼──┼──┤│003│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4│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93│├──┼──────────┼────────┼──┼──┤│005│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86│├──┼──────────┼────────┼──┼──┤│006│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73│├──┼──────────┼────────┼──┼──┤│007│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