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甲○○被告尊龍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正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28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原、被告應準時到庭,不另通知。
二、原告請求車輛修護費用新台幣1,101,100元,請就車輛修復所需之「零件」及「工資」金額分別記載,並提出證據,如估價單。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