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1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甲○○│95年11月24日│95年12月1日│100,000元│042351││├──┼────┼───────┼──────┼───────┼─────┼──┤│002│甲○○│95年11月24日│95年12月1日│50,000元│042352││├──┼────┼───────┼──────┼───────┼─────┼──┤│003│甲○○│95年11月28日│95年12月7日│101,500元│042354││├──┼────┼───────┼──────┼───────┼─────┼──┤│004│甲○○│96年1月18日│96年1月25日│150,000元│042358││├──┼────┼───────┼──────┼───────┼─────┼──┤│005│甲○○│96年2月7日│96年2月9日│200,000元│042363││├──┼────┼───────┼──────┼───────┼─────┼──┤│006│甲○○│96年4月27日│96年5月4日│200,000元│04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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