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高慶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曜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訂購貨物一批,價額新台幣
(下同)叁萬肆仟捌佰零壹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出貨單作為證據,核屬相符,且為被告自承屬實;
被告雖稱,因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另以傳真方式向原告訂貨,經確認後原告
卻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