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   告 乙○○○○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金源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信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零陸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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