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曾因違反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
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為警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住處房驗內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院認定被告
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 顏文生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