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7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徐艶鈺 發支付命令
,惟徐艶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6
4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