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